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接受全国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决定每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0月1日定为国庆日的来历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毛泽东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人民政协历史上的第一件建议案:请政府明定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10月10日的旧国庆日。
同年10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时任政务院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委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不应再沿用中华民国的“双十”为国庆日,建议将10月1日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纪念日。马叙伦因病不能出席当天的会议,他托许广平委员带到会上。在会上,许广平委员发言:“马叙伦委员请假不能来,他托我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应有国庆日,希望本会决定把10月1日定为国庆日。”
林伯渠委员也发言附议,要求讨论决定。毛泽东主席说:“我们应作一提议,向政府建议,由政府决定。”当天会议一致决议,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
第二天,也就是10月10日,《人民日报》头版报道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消息的题目中有“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纪念日”。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决议》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该建议案也是人民政协历史上第一件建议案。这样从1950年起,每年的10月1日成为了中国人民隆重欢庆的重大节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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