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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生产经营 南通出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意见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3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某化工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赔偿协议,后者将承担33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5万余元为“惩罚赔偿”,为南通出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赔偿《意见》后,成功依据依规办理的首起案件。

去年12月3日,海安市海溱河沿岸一化工企业,在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气体泄漏,造成附水体污染。海安市第一时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熟石灰抛洒中和降解方式处置水体氟化物。12月7日14时和12月8日11时,两轮监测结果显示,事故地周边水域及下游10公里内河水水质满足地表水Ⅲ类水标准,应急响应终止。

《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赔偿。但惩罚赔偿如何界定,赔偿程序具体如何操作,赔付金额如何计算等,均未做具体规定,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赔偿工作处于有据无“规”状态。

今年,国家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赔偿作为试点改革事项,明确由江苏等地率先组织研究开展相关工作。“省里将这一重任交给了南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陆汉勇说,自2017年10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以来,南通将成功处理的500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在细化生态损害赔偿范围、扩大赔偿实施主体、创新损害评估方法、拓展修复执行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面总结出了一套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3月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赔偿的意见(试行)》,是全国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赔偿出台具体“赔付细则”规定。《意见》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赔偿的内涵、适用范围、认定要件、取证要点、赔偿金额计算、磋商与诉讼衔接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让惩罚赔偿有规可依,让案件办理可操作,是制定出台《意见》的初衷。”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赵建峰介绍,《意见》明确了6类“应当适用惩罚赔偿”情形、3类需要具体判断“可以适用惩罚赔偿”情形,进一步便利案例实践工作。在惩罚赔偿具体金额确定上,《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制定设计了惩罚赔偿裁量计算表,细化了8大类25个具体计算标准,将“应当适用惩罚赔偿”的赔偿金额确定在实际损害数额的1.05倍至2倍之间,将“可以适用惩罚赔偿”的赔偿金额确定在实际损害数额的1.05倍至1.5倍之间。

经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评估,海安在处置氟化氢泄漏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实际发生人员入院医疗、石灰购置、船只和人员雇佣等费用合计190894.61元(即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意见》规定,以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确定惩罚赔偿裁量起点系数1.05,结合企业规模、超标污染物数量、超标状况、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最终测算出裁量系数为1.3025,加上专家费5000元及事务费用80000元,本次赔偿金额共计333640元,其中,惩罚赔偿费用57745元。该案惩罚赔偿费用后续将用于购置鱼苗、设置鱼窝、对事发地水域进行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工作。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说,该案有助于企业进一步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完善应急预案,将为其他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国家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等提供借鉴。(记者 贲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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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惩罚性赔偿 生产经营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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