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当天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条例对洪泽湖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污染、生态环境退化、产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洪泽湖水生态环境。立法以加强洪泽湖保护,促进资源科学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为出发点,首先从强化规划引领、明确管控范围上作了规范。针对洪泽湖入湖河道多的特点,条例围绕加大集水汇水区域管控力度细化保护范围的具体要求,并专门作出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弃置废弃船只,擅自弃置清淤弃土;禁止围湖造地、圈圩种植、圈圩养殖;禁止新设除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禁止设置住家船、餐饮船;禁止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开发建设房地产或者违法建设其他设施;禁止在洪泽湖迎水侧水域、湖洲、滩地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等。
针对水体污染、生态环境退化等问题,条例明确加大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其中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洪泽湖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规定在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省政府可以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增加严格限制新建的生产项目类别。条例还就采砂行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洪泽湖保护面临的一大难点是入湖河道较多,有的是跨省、跨市河道,有必要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本省相邻区域之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相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与相邻省份、本省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建立洪泽湖水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与相邻省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共同处理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协调解决重大水环境问题。
在加强保护基础上,立法还就推进生态修复,恢复河湖功能作系统制度安排,包括落实退圩(渔)还湖规划,因地制宜开展洪泽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加大对洪泽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洪泽湖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对水生态涵养区建设、水系连通、清淤疏浚等也作了相关规定。
立法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合理开发资源。一方面,条例注重保障各类用水需求,规定湖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统筹本地水源与引江水源,协调省外调水与省内用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并明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编制、生态用水确定以及具体实施要求。另一方面,条例注重对洪泽湖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规定在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强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集水汇水区域历史文化遗存,合理规划和建设相关设施,继承和弘扬大运河、洪泽湖历史文化。(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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