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为有效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加强源头治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避免建筑行业农民工“超龄”一刀切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现行的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实名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人工费分账制度、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维权公示制度,采取强有力的管控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避免建筑行业农民工“超龄”一刀切;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免交,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对于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分级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分级制定范围分为县、市、省三级名录。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以内(含10人)的,逾期拒不改正的,列入县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企业2次被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200万元以上,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50人以上,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企业2次被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此外,因相应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被列入县、市、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列入县、市、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对直接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被列入名录的专业承包企业。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被列入省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市、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制移出期限从列入之日起计算,限制移出期为半年。自限制移出期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制移出期限延长为1年。
严查严处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
为了强化源头管控,《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建设资金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垫资建设管控、实行工程担保、规范发承包行为、质量保证金管理。
对新建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核实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
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垫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记录不良信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违反约定的,记录不良信用。对社会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垫资施工,否则,记录不良信用。
此外,严禁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规收取项目管理费、订立“阴阳合同”,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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