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证报
近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披露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中,南京一位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约定了放款利率,为12.24%/年,但在贷款逾期后,发现罚息利率高达23%。这是怎么回事?
高额罚息
(资料图)
近期,南京中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据案情回顾,去年年初,做生意的陈某正因资金周转问题十分苦恼,这时收到了某银行推送的借贷广告短信,声称最低年利率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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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心想是正规银行,申请过程也简单,便下载了这家银行的APP,并按照提示在网上一步步申请了贷款。该银行向其推送了一份《产品服务协议》。“贷款申请”通过后,陈某又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南京中院速裁庭法官李喆介绍,在填写各种资料后,陈某收到银行的告知短信,称借款款项已经获批,年利率为12.24%。陈某虽然觉得超过10%的利率比较高,但因为急需用资金,也没有过多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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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贷款后,银行APP生成的借款凭证及后续推送“贷款发放成功”的短信内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陈某数次提取贷款后,生意并无起色,勉强还款几期后便无力偿还,遂被该银行诉至法院。
起诉后,陈某发现,按照《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的约定,银行虽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计收利息,但罚息、复利却按照“基础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计收。这就意味着,一旦逾期,构成违约,就要支付近乎放款利率双倍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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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请,要求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陈某不服,随即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怎么判?
重视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陈某表示,其通过手机APP自行申领案涉贷款产品,在签订《产品服务协议》时,因其手机显示的字体小,没有看到罚息、复利所涉条款。合同中只有一处格式条款约定了罚息及复利,对此银行既没有书面提示,也从来没有客服人员口头提示或说明。
陈某主张应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算罚息、复利。对此,银行不予认可。
南京中院表示,《产品服务协议》所涉基础利率、放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的条款,由银行预先拟定且可重复使用,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与其协商,当属格式条款。本案中,无论从数据电文方式的缔约过程、合同体例标注以及银行的告知内容看,银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罚息利率上浮标准向陈某进行提示和说明,而陈某主张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收罚息、复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应予支持。
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36%计算。
对此,李喆表示,个别金融机构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推进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比如以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但在条款设置时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定义多个利率名称来掩饰实际可能发生的高利率息费,成为隐藏的“利率刺客”。
记者注意到,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
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此外,李喆提醒,金融消费者在申请金融贷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如果手机APP上的审查不够清楚,金融消费者产生了相应的疑问或者异议,一定要联系贷款机构进行线下指导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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