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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造价员资格认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征询意见

2月10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改依据国家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参考了江苏、浙江等省有关规定,对原《条例》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共修改了21处。

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照上位法和国务院规定所作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将原条文第三十五条中“工程排污费”修改为“环境保护税”;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要求:取消造价员资格认定。将原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专业”“从业”修改为“执业”;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删去原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所作修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要求:删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第(八)项“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删去原条文第十一条第三款;删去原条文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相关内容。 三是对标沪苏浙所作修改。参照江苏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增加“执业印章”。 四是合并重复。原条文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内容重复,删去第六项和第七项;原条文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内容重复,删去第五项。

安徽省司法厅已全文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并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公众可以在司法厅官网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字样。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2月8日至3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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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造价员 资格认定 安徽 工程造价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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